女子小韩骑电动自行车不慎碰撞竖放在道路上的梯子,使梯子上正在整修雨篷的男士钟先生摔落致残。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成,钟先生一纸诉状把小韩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韩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合计122498.3元。近日,越城区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6岁的小韩和47岁的钟先生都是绍兴市区人。2013年8月23日7时55分左右,小韩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途经越城区米行后街附近时,与竖放在道路上的铝合金梯子发生碰撞,造成正在梯子上整修雨篷的钟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钟先生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钟先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小韩陪钟先生一同到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为小韩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先生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过错之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韩在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钟先生的梯子附近时,措施不当,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但钟先生未经许可,在公共道路通行高峰期间,擅自在宽度只有3米左右的公共道路上架设梯子修理雨篷,且未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记,导致小韩骑电动自行车通过时,其车上的包与钟先生的梯子发生碰撞,这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综合分析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行为和过错因素后,法院对交警部门作出的钟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小韩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结论予以确认,并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实际案情,确定由小韩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核实,钟先生的各项损失合计160499.58元,由小韩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96299.75元,并根据钟先生实际伤情,由小韩赔偿给钟先生精神抚慰金2000元。因小韩已为钟先生支付医疗费2000元,故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小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给钟先生人民币9629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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